第一条 为奖励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揭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践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该项目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奖项目、等级及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查属实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普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1日普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普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普府[1987]61号)同时废止。 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质量, 根据《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 "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完成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获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一般不作为获奖单位。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奖励范围: (一)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应具有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普宁市获奖项目推荐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奖的,可按省级规定适当增加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定普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15-17人。主任委员由市管线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工业、农业、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年。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有推荐条件的中央或省驻普宁市的单位、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经宝宝未授奖的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专业的委员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会议方式对相应专业的委员提出的初评结果项目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拟奖项目应当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由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奖项目、等级和人选在《普宁报》上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所评等级不能接受,可书面要求撤消,可参加下一年度申报评审。 第二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审核,组织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奖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争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当年不列入获奖项目;待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可推荐参加下一年度评审。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 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从获奖项目中挑选出优秀项目推荐参加揭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 |